车险、寿险落实“报行合一”后,非车险行业也有望迎来“报行合一”落地。记者综合业内多方面消息了解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已向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加强非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推进财险行业降本增效、防止失序竞争。其中,非车险是指财险公司经营的除车险、农险、出口信用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之外所有保险业务。
《征求意见稿》列出了财险机构在非车险业务方面的若干准则:财险公司对非车险业务的规划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基础和市场承载能力,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要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满意度的考核权重。
财险公司应遵循合理、公平、充足原则厘定费率,合理设置附加费率,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附加费率包括费用附加率、风险附加率和利润附加率。主险的精算报告和附加险的其他备案材料中应明确列示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
财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额、更改被保险人性质、更改标的使用性质等形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财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当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征求意见稿》对于中介活动亦有规定,财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支付手续费,或者通过与保费收入挂钩的宣传费、技术支持费等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此外,财险公司应严肃财会纪律,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财险公司应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对于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如实记入相关会计科目。财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据了解,“报行合一”是指保险公司实际执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保持一致。机构分析认为,行业全面铺开“报行合一”有助于提升产品价值率,防止行业竞争失序。
此前,车险、寿险已实施“报行合一”。例如,此前实施的银保渠道“报行合一”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据东海证券研报统计,部分险企银保渠道首年手续费率已降至9%至12%,且部分尾部业绩较差的中小险企出清,行业马太效应持续强化。研报指出,“报行合一”深化执行,有望有效降低销售成本、优化费用结构、提升运营效率。
中国人保副总裁于泽此前也表示,推行商业非车险“报行合一”,有利于提升行业和公司的承保盈利、风控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行业主体严格遵守非车险条款费率审批报备规定,有助于避免行业“内卷式”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改善行业非车险亏损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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